2008年山东教师资格证考试成绩
将于6月5日公布
本站将提供免费点击查询窗口
2008年教师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已经开始
打印您的准考证请点击: 立即打印准考证
2008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材已到货
2008年3月25日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两课”考试补修培训
山东省2008年教师资格考试现场安排表
2008年山东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细则
欢迎报名参加2008年山东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08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教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2008年山东省教师资格证考试复习资料简介与购买办法 (中学版) 我处于2007年4月份整理的资料能为广大考生复习带来方便,我们非常高兴。由于编排时间仓促,里面存在着顺序不明显,不简洁的缺点,应广大考友建议,我处现将资料重新排版、整理,删除陈杂,突出重点,使资料更有助于考友复习。欢迎您的使用。
2008年新版教师资格证考试复习资料我处已经在2007年8月中旬编辑整理完毕,从9月1日开始面向全省邮购。根据考友要求,现对2008年新资料作适当介绍: 新资料采用信封封装,里面包含三份资料:2008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合刊>复习资料(图书装);2008年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教育学复习资料(小本装:72开,7号字);2008年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教育心理学复习资料(小本装:72开,7号字); 全套资料采用平邮方式全省内5天可收到,资料费并邮费共25元,采用特快专递2天可收到,资料费并邮费45元。为确保您的利益,请先联系再邮资料费。联系方式:手机:13406866152
关于2007年下半年申请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参加 湖北省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是非师范专业学生申请中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我校今年下半年将继续代为办理申请认定中学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事宜。现将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名对象 我校本部所有在校生毕业后拟申请中学教师资格人员。 二、报名 1.我校本部学生到教务处师资科报名,由师资科集中到当地考试机构或省教育考试院综合考试办公室统一
10月29日,记者从市招考中心获悉,2007年起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将启用新考试大纲。大纲版本及参考材料如下: 考试大纲:《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大纲》,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参考教材:1、学前:《学前教育概论》,蔡迎旗著,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学前心理学》,陈帼眉著,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2、小学:《小学教育学》,黄济、劳凯声、檀传宝著,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小学生心理学》,李晓东著,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3、中学:《教育学》(新编本)王道俊、王汉澜著,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12月第3版;《心理学基础》,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合编,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通知
2007年山东省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网上查询工作将与6月5日正式开始,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本网站。 <font color="#ff0000
宋永刚说,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出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一是教师入职门槛标准较低。目前,我们可供选择的教师后备队伍整体状况在不断改善,特别是在新的情况下,教育改革对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要相应提高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学历层次要求;二是对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要求不高。目前一些教师的教育观念、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与实施素质教育相比还有一些差别;三是教师资格认证程序有待进一步严格;四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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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佟申请的高中教师资格由北京市教委审核资格,小、初中教师资格申请由各区县教委审核。他是应届本科毕业生,按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要到学校开出应届生证明。因为不是师范专业毕业,小佟还要加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两门课。这两门课程由市教委组织统考。 小佟申请高中教师资格由北京教育学院(在德胜门外黄寺大街)负责,具体网址为北京中小学教师网www.bjtde.net.cn。需要注意的是,这两门考试每年只考一次
2007年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将于6月5日左右公布
对于2007年教师资格证重点知识,本中心提供谐音记忆法,以增加考生记忆知识能力,现免费供考友下载。
为使您能充分利用,特举例说明:
教师劳动特点:复造范统
(记忆为:复造饭桶)
意思为:教师劳动的特点:复杂性、创造性、示范性 、系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